新加坡審計報稅服務
《公司法》規定,包括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在內的每家公司委任一名或多名根據《會計法》有被委任資格的審計師就公司的財務報表做出報告。這項規定并不適用于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獲得豁免(見下文中的審計豁免)的公司。
審計豁免
合《公司法》的特定規定的下列公司可豁免財務報表審計。然而,他們仍然需要編制符合《公司法》和財務報告準則的財務報表(及合并財務報表(如適用))。
為了減少小型公司在制度上的負擔并逐步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機制,新修訂案引入了一個新的小型公司的概念以豁免這類小型公司的審計要求。
新的審計豁免制度適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或者財務年度晚于2015年7月1日的公司。
滿足條件:
新條例前,一個年營業額少于500萬新幣的新加坡公司可以免于審計。
新條例下,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都定義為“小型公司”,豁免于審計:
a) 在財務年內是一家私人公司,并且
b) 前兩個財務年度,最少滿足以下3個條件中的任2項
1. 年總營業額少于1000萬新幣
2. 總資產少于1000萬新幣
3. 員工少于50個
對于屬于集團公司的公司:
a) 此公司必須達到“小型公司”的要求
b) 整個集團公司必須是“小型集團公司”(“小型集團公司”也要同樣滿足“小型公司”定義中3個條件中的任2項條件)
才可以達到審計豁免的要求。
休眠公司
如果 (a) 自成立之時起或者 (b) 自上個財政年度結束之時起一直處于休眠狀態的休眠公司可豁免委任審計師及審計要求。沒有會計事項發生的期間即被視為休眠,有會計事項發生時公司即終止休眠狀態。為此,因下列情況所產生的會計事項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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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忘錄簽署人取得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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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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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審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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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辦事處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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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登記冊和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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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支付的費用、罰款或違約處罰金
注: 新加坡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在2014年10月8日由議會通過。 該修訂預計于2015年第2季度生效。當公司法的修訂生效后,關于最新修訂,請參考http://statutes.agc.gov.sg